在发生姆巴佩事件后不久,中国一些品牌已迅速与其划清界限。律师崔文官在接受《第一财经》采访时指出,企业在维权方面的难点并不在于能否解约或索赔,而主要在于索赔的实际执行,尤其当涉及外国运动员或名人时,跨境执行成为最大的障碍。文章进一步探讨,在这种切割行动之外,一个更实际的问题显现出来:企业的投资和损失能否得到补偿?曾经备受追捧的姆巴佩是国内品牌抢夺的体育明星,相关公司围绕其进行了大量广告制作及市场推广,一旦这些无效广告被废弃,即造成了不小的损失。目前,这些品牌尚未公开后续应对措施。
四川安公律师事务所创办合伙人崔文官向《第一财经》透露,尽管国内企业可以主张自己的权益,但维权的困难在于执行过程的复杂性。随着明星和网红“翻车”事件的频繁发生,企业与代言人签约的合同中通常会加入“道德条款”。该条款规定,若代言人出现损害公众形象等不当行为,品牌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,追究违约责任、拒绝支付剩余代言费,甚至要求赔偿违约金。但是,维权的真正难度在于如何落实索赔,尤其是当代言人是外国运动员时,跨境执行的问题尤为严峻。
崔文官进一步分析,首先涉及法律适用和管辖问题,外国运动员的代言合同往往规定适用外国法或在其他国家仲裁、诉讼。如果合同适用的是如瑞士或英国的法律,或由国际体育仲裁院、外国法院进行管辖,那么“道德条款”的效力及违约认定就不再单纯依照中国法律和舆论标准。其次,对于胜诉后的裁决执行,即使国内企业在法院获得了有利判决,要执行对方的境外财产则需要得财产所在地的承认;如果对方的主要财产不在中国,执行的难度几乎会大幅提升。此外,跨境争议解决通常周期长、律师费用高,而代言合同金额通常有限,企业必须仔细衡量维权所需成本和可能的回收金额。
据了解,“道德条款”最早起源于20世纪初的美国,其主要目的是在合同有效期内或到期后的一段时间中,限制或禁止合同主体在私生活中的某些行为,避免出现背离公众道德的劣迹行为,例如,影视明星因不当行为影响公众评价,从而导致合同相对方拥有解除合同和索赔的权利。目前在艺人、MCN机构的合同中,类似条款普遍存在。
近年来,国际体育明星在中国品牌中的需求越来越高,从世界杯期间的乳制品和饮料企业的签约,到将球星引入直播间的内容平台,皆希望借此获取顶级流量。基于这些事件的经验,崔文官建议国内企业在签署合同时,应更严谨地约定道德条款,将“辱华”明确界定为独立的触发条件,并设定可观测的标准,如“被中国权威媒体指名批评”或“登上社交媒体负面榜单”等;违约金应设定阶梯,并与已支付的金额挂钩;更为重要的是,尽量争取在中国法院管辖下进行。如果对方拒绝接受中国法院的管辖,可以考虑通过贸仲或北仲等仲裁机构进行仲裁——在《纽约公约》的框架下,仲裁裁决的跨境执行可行性远高于中国法院的判决。